2007年3月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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搭错车落下伤残 法院判三方担责
毛建强

  在日常生活当中,亲戚朋友碍于面子互相搭车的情况司空见惯,从表面看,是与人方便与己无碍的举手之劳,但是,这个看似平常的举动,却隐藏着不小的风险,如果不小心“搭错了车”,烦恼与损失将接踵而至。
  绍兴人吴某与沈某原系某五金厂的同事,在2005年的某一天,吴某明知同事沈某没有驾照,执意要求同事帮忙用摩托车将他从厂里带到家里。沈某碍于面子,在明知自己没有驾照不能上路的情况下答应了吴某的请求。
  正当该摩托车途经一路口转弯时,不幸与一辆装载着水泥的拖拉机发生碰撞。吴某当即被送进医院治疗,共花去了医药费4万余元,并构成九级伤残。吴某一纸诉状将同事沈某、拖拉机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他们赔偿损失。
  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,控辩双方围绕着“搭错车”出险后责任分担这个焦点,在庭上唇枪舌剑。
  近日,法院根据庭审情况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,判令拖拉机一方承担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.8万元中70%的责任;“好心人”——摩托车驾驶人沈某承担25%的责任;“搭错车”的原告吴某承担5%的责任,计4900余元,另还需承担本案受理费、法医鉴定费1700元,两项合计6600余元。
  法院的判决书中是这样阐述的: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,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、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。就本案民事赔偿责任而言,以第一被告(拖拉机一方)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70%为宜;第二被告(沈某)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,自身存在过错,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25%;原告明知第二被告无驾驶证仍乘坐其车也存在过错,应承担自身经济损失的5%。